近年来,因民间融资引发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元。受害者多是被高额利息的“大饼”诱惑,降低了风险意识,最终损失惨重。该类案件不仅给群众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
在我们身旁又发生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
受害群众多、资金数额大
2013年,杨某、刘某等六人在东环路某小区旁,成立了河南XX集团辉县市营业部。杨某担任企业法人,其余五人均担任公司经理。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保付代理(属于融资担保、担保借贷),是由企业通过河南XX集团向普通群众借贷,该集团作为保付方,如果用款企业不能到期偿还钱款的话,集团三日内会将本息偿还给投资人。
随后,杨某、刘某等六人开始向公众发放宣传彩页,公开宣传河南省XX集团是国有企业,资金雄厚,注册资金有4.7个亿,用款企业是环保企业,属于国家扶持项目。公司月息是1%、1.3%、1.5%不等,本金有保障等方式诱惑群众进行投资。几年来,因为利息高,本金有保障,吸引了大量群众过来投资,万、百万...
好景不长。2017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了群众举报,案发。经查,发现涉及其中的群众竟多达589人,共签订1171份合同,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4998万余元。
9月,检方以杨某、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批准逮捕,涉案人秦某另案处理,其余三人追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宣称将以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
所以说,大家一定不要被“高息”迷惑了“双眼”!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个人投资需谨慎
一是要选择银行、保险、证券等合法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二是投资要理性,要了解企业或个人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考察企业或个人真实的资产、运营状况,分析其承诺的收益是否合理,不要被“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高额的收益”等表象所迷惑而盲目投资。
三是增强风险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非法金融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投资者首要考虑资金安全,不要受高息的诱惑而动心,避免“赚了利息,丢了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