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过年了
他们带着斧头、水果刀还有粪便
到我家来闹事
在我家泼粪便
还打了我母亲
我怎么能不还手
讯问中
葛某甲仍难掩激愤地向检察官说着
面对上门寻衅滋事的不法侵害
当事人的反击行为是
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检察官用证据与法理揭开
案件背后的真相
......

春节前夕 暴力冲突打破平静
大郭、小郭是亲兄弟,与葛某甲都是同村人。小郭在与人闲聊时,听说三年前在其母亲丧事期间,葛某甲往其车门上吐过痰、踹过门。2023年农历腊月二十一早上,小郭用提前准备的粪便泼洒在葛某丁的汽车座位上。
当天下午,大郭与小郭携带斧头和提前准备好的粪便袋,气势汹汹地闯入葛某甲家中,质问葛某甲三年前往其车上吐口水的事,因此与葛某甲发生争吵,将粪便直接泼洒在葛某甲客厅沙发上,随后,双方发生争执拉扯,期间大郭还将葛某甲母亲推翻在地。
葛某甲眼看母亲被打,一直追到家门口,抱住大郭的腿要个说法,并打电话让那个“听说”的葛某丁到现场。此时以及先一步走到自己电车旁的小郭见状,从电车底座里拿出一把手掌长的水果刀回身和大郭一起控制葛某甲。此时葛某丁赶到现场,说没有此事。听到葛某丁的解释,大郭小郭并不买账。大郭怒扇葛某丁几巴掌,二人与葛某甲发生厮打。
随后堂弟葛某乙、叔叔葛某丙闻讯赶来,见小郭手持凶器,堂弟葛某乙上前帮助葛某甲控制大郭,叔叔葛某丙从旁拿起一把扫帚反击小郭。双方发生打斗,期间小郭趁机将葛某乙后腰捅伤,并将葛某丙脸部划伤(事后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葛某甲、葛某乙导致大郭鼻部骨折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接下来葛某丙将小郭手中的水果刀打掉,小郭又返回电车旁将电车底座里的斧头拿出继续挥舞,后被赶来的邻居拦下。

双方打架 谁受伤谁就一定有理?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葛某甲、葛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受理案件后,认真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多次走访案发现场,询问目击证人,通过一系列证据的补充,终于查清了大郭与葛氏兄弟发生打架并激化的起因、打斗的先后顺序、使用工具等情况。
检察官没有机械地认为“谁受伤谁有理”,而是从“谁引发矛盾,谁造成矛盾升级”以及行为手段、后果等方面认真研判。
检察官认为,小郭在临近春节之际,持凶器到他人家中滋事,并在沙发上泼粪,其行为极具侮辱性,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住宅权、人身安全权,大郭明知小郭蓄意滋事而予以帮助,成为小郭寻衅滋事的帮助者。葛某甲、葛某乙为维护自己的住宅权、人身安全权的情况下,对大郭进行反击和控制,属于自力救助,且葛某甲与葛某乙在整个行为过程中防卫手段合理,并未超出必要限度。
因此,葛某甲、葛某乙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正当防卫行为。
检察官联席会上,检察官们围绕“行为必要性”“损害相当性”等核心要件展开激烈探讨,反复解析《刑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司法解释,对照“行为必要性”“损害相当性”等核心要件,最终认定葛某甲、葛某乙的行为符合“制止不法侵害”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检察听证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最终,我院依法对葛某甲、葛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大郭对此决定不服,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为消除争议、回应社会关切,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律师、群众代表参与。
围绕本案的事实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展开讨论,经过评议,一致认为葛某甲、葛某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原本我以为这辈子都要毁了,谢谢你们还我公道。”
被不起诉人葛某甲在听证会后哽咽道。
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生动体现。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理念,在办理案件中勇于担当,敢于作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为平安辉县法治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